王屹然律师

王屹然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刘某与XX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王屹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人浏览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牌照为津H×××××号小客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8日0时起至2014年8月7日24时止。2014年4月15日12时20分,案外人边某驾驶保险车辆沿北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连接线与赵虎镇南北公路交叉口处,因操作不当躲避其他车辆时,车辆失控与案外人赵某由西向东停放在路边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后又与路边松树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乘车人魏某受伤。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大队以第00063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边风海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7月8日,德州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德天和评估字(2014)第01407068号评估价格结论书鉴定保险车辆损失为47340元,保险车辆现已维修完毕,原告已将修理费47340元支付天津市南开区XX汽车维修中心,并由上述公司开具修理费发票。因事故原告另支出保险车辆拆解费4740元、评估费1500元。并由收款单位德州市德城区车管家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拆解费)、德州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开具收款凭证。双方对理赔事宜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经天津市同丰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津H×××××号小客车在2014年4月15日未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截止评估时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为19904元整。

2、律师点评

原、被告之间关于机动车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如约履行相应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对于原告方主张的保险车辆损失47340元,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仅载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的内容,未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内容。依《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依据鉴定单位所作的鉴定结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19904元,因此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的金额为19904元。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车辆拆解费4740元、评估费1500元,应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司法鉴定费3000元,本案对保险车辆进行的司法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应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由王屹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屹然律师咨询。
王屹然律师
王屹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78 万人好评:10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屹然
  • 执业律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